锦州法院维修合理性鉴定
2023年03月08日,余某驾驶辽Gxxxxx号奔驰牌轿车在某小区内转弯停车时,与墙墩发生剐蹭,造成车辆右后门、右侧底坎、底盘、油箱等不同程度的损伤。当事人报损高达7.5万余元,保险公司对此次肇事损失提出异议,经辽宁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8月08日委托,要求我公司进行如下鉴定:
1.对辽Gxxxxx号轿车受损的右侧底坎、底盘、油箱是否达到更换的程度,如果无需更换,鉴定右侧底坎、底盘、油箱的实际损失。
2.对辽Gxxxxx号轿车受损的右后门修复的费用进行鉴定。
经我公司鉴定评估人员对该车车辆的损失状况进行现场勘验,对车辆受损形态及配件受损程度进行鉴定评估。
鉴定评估结果:
1.被鉴定车辆底大边(右)达到更换程度,燃油箱受损未达到更换程度,前地板(右)受损未达到更换程度。
2.被鉴定车辆受损的右后车门修复费用,以及底大边(右)、燃油箱、前地板(右)实际损失为4220.00元。具体明细如下:
(1)更换底大边(右)1450.00元;
(2)修理项目工时费
右后车门修复喷漆750.00元;
底大边拆装喷漆400.00元
前地板(右)修复防腐1020.00元
燃油箱修复400.00元
辅料200.00元
工时小计2770.00元
为保险公司减少损失高达7万余元。